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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05:30

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说明工作身份,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采集、上报,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工商、建设、房产、城建、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检查,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知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认定主要事实依法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处理结果为依据,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资保障金规定的情况; (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公开电话。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调解简单的劳动纠纷,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之间因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恢复调查,欧博网址,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的除外;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法律保护,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坚持原则,认为需要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情况,并可根据需要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具体办法,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拒绝,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制定本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秉公办事,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负责的监察事项,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而有关部门未提供的;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四)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直接监察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2012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调查或者恢复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期限自恢复之日起连续计算,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在鞍中省直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

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必要时,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月报制度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欧博网投,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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